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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分手后在网络平台辱骂对方并曝光其隐私,需要担责吗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10-26 13:04)    点击:16

小帅和小美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,并筹备婚事,但因矛盾二人选择分手并取消婚礼。后来二人均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有关隐私和侮辱诽谤的视频。双方发布的视频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了对另一方的名誉损害。小帅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,在诉讼中,小美向法院提起反诉。双方均要求对方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信,并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损失费10000元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名誉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小帅和小美均发布了多个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视频,故法院要求双方删除了各自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相关侵权内容。但如果直接判决双方在各自视频账号发布向对方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的内容,无异于放大名誉权侵害,会对双方造成二次伤害,于名誉恢复也并无益处。法院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向对方赔礼道歉,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。

名誉权,是指自然人和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,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。《民法典》对自然人享有的名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被告捏造、传播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,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。被告将原告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散布到网上,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。公民的名誉权、隐私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,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。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在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恋爱本是你情我愿,分手也应好聚好散。如果分手后意气用事,公开曝光对方隐私,甚至侮辱谩骂对方,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,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,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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